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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據「電業法」第59條規定,用戶用電設備工程,包含充電設備設置,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、施作及裝修。
2.為確保電器承裝業之施工品質與安全,電器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登記,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,始得營業;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3.住戶可於經濟部能源局合格承裝業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(https://www.eims-energy.tw/ecem_public/)
查詢合格之電器承裝業,以確保充電設備之設置安全。

1.依據「電業法」第59條規定,用戶用電設備工程,包含充電設備設置,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、施作及裝修。
2.為確保電器承裝業之施工品質與安全,電器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登記,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,始得營業;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3.住戶可於經濟部能源局合格承裝業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(https://www.eims-energy.tw/ecem_public/)
查詢合格之電器承裝業,以確保充電設備之設置安全。